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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06-09-30 浏览量: 编辑: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厅字〔2005〕42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是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地组织实施。要注意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30日

    (此件发至县)

    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山 东 省 人 事 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编制员额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设置的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岗位的职能部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岗位管理政策和结构比例标准,指导和监督实施,并具体负责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省直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实施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分类

    第六条 事业单位岗位一般分为管理类岗位、专业技术类岗位和工勤服务类岗位,每类岗位按等级层次进行划分。

    第七条 管理类岗位一般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岗位一般指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文化和技术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能力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工勤服务类岗位一般指承担后勤保障、操作、养护、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事设岗原则。根据职能任务及事业发展需要,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按照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因素设置必要的岗位,保证每个岗位工作任务饱满,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二)结构合理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组合。

    (三)动态调整原则。岗位设置应与本单位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随着单位职能的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四)依法管理原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法、标准和程序设置岗位。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及任职条件等应与事业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应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结构比例标准内确定。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在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第十二条 管理类岗位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严格控制设置数量和层次,提倡专兼职结合。

    领导职位按照批准的职数设置。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结构比例标准设置。根据工作性质,事业单位应确定一个专业技术系列(专业)作为主体系列,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作为辅助系列。主、辅系列之间和同系列(专业)内部层次结构要合理。要明确单位最高职务层次,能设较低层次岗位满足工作需要的,不设较高层次的岗位。不得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工作按照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进行改革,必须设置的工勤服务类岗位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具体的工作任务设置。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岗位调查。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各类岗位进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单位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和结构现状,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依据、技术复杂程度、职责范围、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

    (二)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岗位分析,对业务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分类,以一个岗位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和层次,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对核准设置的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作为聘用人员和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岗位调整。根据事业发展、职能变化和社会需要,适时进行岗位设置的调整。岗位设置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能由专业技术类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少量的特殊岗位,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聘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引进特殊人才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安置的人员,可直接聘任,待一个聘期结束后,再参加正常的竞争聘任。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核准的职数填写《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式样附后),以此作为办理岗位调整、聘用人员及兑现工资的依据。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不得开展聘用工作和兑现工资。超过规定限额聘用的人员,政府有关部门不核拨经费,不核准兑现工资。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岗位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定期进行岗位管理检查,及时纠正违背岗位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此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2005年12月31日印发

    [本文章最后由 qin0729 于 2006-12-18 08:5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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