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党费的收缴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以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以下所列金额均指月交纳党费基数,百分比均指根据月交纳党费基数确定的月交纳党费比例)。
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月收入基数和比例
在职教职工党员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驻地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之和减去个人所得税的月收入作为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
(1)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
(2)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4)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和比例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工资中的离退休金(实发工资)为计算基数。
(1)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
(2)5000元以上者,交纳1%。
(二)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正式关系在我院的临时用工党员,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的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国内短期学习、做访问学者以及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等,可在外出前按外出前每月交纳数额一次性预交党费,也可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按期代交党费。
(五)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六)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由组织人事处代收,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七)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八)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的管理
(一)党费由组织人事处代党委统一管理。组织人事处、各党总支、支部对党费的收缴、使用要由专人负责,并在财务建立专用账户。
(二)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单位党员所交党费交学院财务审计处党费账户,并将收据交组织人事处。
(三)党费的上缴及留用。全院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5%上缴省直机关工委,25%由学院留用。
三、党费的使用
(一)党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手续,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要定期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三)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项上,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教育、培训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四、其他
(一)组织人事处每年末或下年初要公布一次全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