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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08-06-10 浏览量: 编辑:zqh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保证党员质量,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严格程序和标准,切实保证质量,努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发展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
        第四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广大师生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新生入学后,各基层党组织应加强宣传教育,指导广大青年学生写好入党申请书。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党支部要在一个月内安排专人谈话,提出努力方向。教职工调入或新生入校前已经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且档案中有保存的,一般不必再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递交第一份申请书的时间算起。
        第五条  选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扩大民主渠道,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要在广泛征求党小组、共青团组织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经党总支审查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并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同时由党总支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
        第六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通过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安排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书面汇报一次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以及对某些重大问题的认识和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著作、文章的心得体会。各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进行跟踪培养考察。
        第七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动态管理。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考察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入党动机、思想品德、学习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等。考察可以通过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听取群众意见等形式进行。每次考察后,培养联系人要及时将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根据考察情况,党支部分析研究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八条  学院党校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党校集中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凡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虽经过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时,党支部要及时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对于转进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经过考察后及时指定培养联系人,继续培养考察。

     

    第三章  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经党总支审查,并报组织人事处审查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党支部要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对党的认识和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还要重视考察其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应稳中有升,综合测评名次应位于班级中上游,且近一年来无不及格现象,无违规违纪现象和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发展对象时要经过团组织推荐。具体办法参照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执行。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平时表现、学习成绩、工作实绩,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外调材料须由乡镇以上党委(或相当于这一级党委)盖章方为有效。凡没有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党员发展对象还必须参加由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组织的党课培训并考试合格。凡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虽经过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党支部要把发展对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本单位范围内向党内外群众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群众对发展对象有异议或意见的,党支部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党支部须整理好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由党总支检查后上报组织人事处进行预审,领取《入党志愿书》。预审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个人自传;(3)《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发展团员入党);(4)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期间对发展对象反映情况的原始材料或记录以及党组织的书面材料;(5)函、外调材料;(6)学院党校培训合格证和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发展对象培训合格证;(7)关于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政审结论;(8)思想汇报;(9)《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觉悟、现实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指导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认真填写介绍人的意见,并向支部大会汇报被介绍人的情况;(3)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十七条 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详细说明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各栏目填写的要求。支委会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基本程序为:(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的情况;(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充分发表意见;(5)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6)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7)申请人表态。支部大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到有效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在《入党志愿书》上,并连同预审时的上报材料一并报党总支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交组织人事处,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党委在审批新党员前,委派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及觉悟程度,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后组织员要把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一般从预审通过到报学院党委审批不超过三个月,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审批党员要集体讨论、表决,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委会在审批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工作,上半年一般应在6月5日前完成,下半年一般在12月5日前完成。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要求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所在单位的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进行认真的教育和考察,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式,使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继续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一般每季度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并将考察情况填写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上。预备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一般每学期一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党委或党总支应及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并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毕业或工作调动时,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将预备党员在本单位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和其他档案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对于转入的预备党员,党总支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指定专人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应及时讨论能否按期转正。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要在预备期满前二周内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培养联系人意见,经支委会审查,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对于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支部一方面要及时提醒,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经提醒和教育后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基本程序为:(1)预备党员汇报本人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提出转正申请。(2)支委会报告对预备党员的综合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3)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为有效。(4)形成支部大会决议。(5)转正党员表态。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权限和要求与审批预备党员相同。审批时要注明党龄从何时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组织人事处要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及时同新党员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由组织人事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材料由党支部转交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存入本人档案,待学生党员毕业后,一起转入就业单位。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切实按照党章和党员发展细则的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组织人事处对发展党员工作要加强指导,加强调研,重要问题及时向院党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要选拔、配备和培训好专兼职组织员,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环节,各级党组织都要落实责任制,形成全方位的责任保证体系。对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要求,突击发展党员,弄虚作假,或因工作不力,贻误发展党员工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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